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強鼎法律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鼎法律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