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昱暘工程有限公司、林順發、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昱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相 對 人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111年度竹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就本訴勝訴 部分聲請假執行,敗訴部分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 案,嗣聲請人已聲請假執行,之後並取得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28363號卷及111年 度司執全字第134號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 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