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林筳䇙
被告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否則起訴不合程式,應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前述原告須補繳裁判費,惟原告係因給付薪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是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0元,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