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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吳宗育
  •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 原告
    林筳䇙
  • 被告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林筳䇙 被 告 宸全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而原告迄今仍未繳納,否則起訴不合程式,應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前述原告須補繳裁判費,惟原告係因給付薪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90元 ,是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0元,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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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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