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秀娥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1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