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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環宇企業社即王振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可佐。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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