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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 原告
    詹德陞
  • 被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詹德陞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代理人並非被告法定代理人,致未對被告合法送達,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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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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