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司簡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郭乃嘉
- 相對人
- 鄭清海
- 相對人
- 鄭耀元
- 相對人
- 鄭瓊珍
- 鄭瓊珠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鄭瓊英
- 鄭瓊湍
- 鄭瓊燕
- 鄭瑞峰
- 林金晶
- 鄭捷心
- 林美淑
- 許淑真
- 鄭安喬
- 鄭亦芯
- 鄭育麟
- 石鈺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 相 對 人 王寶月
鄭凱中
鄭凱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凱分
鄭凱方
鄭凱云
鄭凱升
鄭凱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共有人林金晶應有部分比例「6651/100000」之記載,應予更正為「6654/1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