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鼎生食品有限公司、林莉樺、温志明即明弟生炒羊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鼎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樺 訴訟代理人 黃建安 被 告 温志明即明弟生炒羊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