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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祐庭

原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
邱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以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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