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邱炳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邱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以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