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索莉(SOLI NINAMERCED CADIANG)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