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索莉、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索莉(SOLI NINAMERCED CADIANG)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