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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徐婉寧

聲請人
張意維
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永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已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為之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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