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張意維
- 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永暉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已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為之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