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小牛仔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蔣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蔣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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