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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孟芳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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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蔣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修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2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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