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余正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9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遵期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