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世誠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羿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瑋晟
即被告
淨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75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