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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湯富生、彭月琴、范成沂、劉世翔

  • 原告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原 告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富生 被 告 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月琴 被 告 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成沂 被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訴訟代理人 曾仁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訴之聲明。 二、回復工廠登記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補繳15,335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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