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佳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富宇中山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