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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彭淑苑張詠晶周美玲

上訴人
柯主義
被上訴人
羽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繕本應自行送達他造)。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上訴人若委任代理人到院,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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