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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聲請人
莊金蘭
相對人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詐騙而將名下新竹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移轉與相對人,且與相對人訂定租約,租約並經公證。相對人竟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6667號事件就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為強制執行。伊提起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並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准許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74號裁定酌定供擔保金額為新臺幣317,000元。伊所提訴訟須經三審始能確定,如今尚未經三審判決確定,執行法院即定期執行,於法不合,為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已確定,此經本院分案人員查明在案,核與法學檢索系統查詢資料相符,堪以認定。聲請人謂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尚未確定云云,尚有誤會。而聲請人並未另外提起前引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示之事件,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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