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案
- 相對人
-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菲奇提安東尼歐
- 相對人
- 蕭仲欽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六行關於「代理人魏旭君」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魏旭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