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游文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文珊 代 理 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