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游文珊
- 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蔡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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