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朱紫綾、吳鳳珠即冠潔環保服務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朱紫綾 被 告 吳鳳珠即冠潔環保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