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懋新鋼鐵有限公司、方國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懋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昇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峻、加均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