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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丁一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士鴻
被告
洪翊甄即洪嬿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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