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 原告
- 沈子豪
- 原告
- 盧政賢
- 被告
- 杜氏添即鑫旺檳榔攤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400元【含系爭房屋現值732,4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2日止(起訴前1日)已發生之租金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