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國家太空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陳素芬律師 王碩勛律師 被 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3,580元(含本金43,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053,580元、違約金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利息 001 3,288,000 107年1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5% 1,094,203 002 6,576,000 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2,041,262 003 8,768,000 107年12月7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2,536,970 004 12,056,000 108年6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3,156,030 005 13,152,000 108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 3,225,115 合計 43,840,000 12,05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