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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7號

給付物價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
被告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萬8,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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