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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342,560元,及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對原告之4,468,512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其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000,594元(本金22,342,560元+起訴前利息658,034元),加計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4,468,512元合計為27,469,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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