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趙曉音
- 被告
- 黃家花
- 被告
- 徐王嫦
- 被告
- 庭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宸綾
- 被告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曾基
上列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再繳納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