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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耿孝平
複代理人
管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律師
被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琪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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