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 原告
- 樂高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勳
- 被告
- 李冠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李冠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