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樂高汽車有限公司、李彥勳、李冠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樂高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勳 被 告 李冠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李冠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