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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彭源滄
被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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