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 原告
- 羅藝
- 被告
-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6,195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2,000元(計算式:3000元*144=432,000元。原告請求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本案起訴繫屬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共144日),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元合計為1,64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