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
- 原告
- 張燕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妤芬律師
- 被告
- 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381元(即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254,800元+第二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6,581元+第三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8萬元=37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