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愛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濱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阿米戈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譚凱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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