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愛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張錫濱、阿米戈國際有限公司、兼、譚凱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愛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濱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阿米戈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譚凱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