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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愛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濱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阿米戈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譚凱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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