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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潘韋廷

原告
雲夢山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崇瑋
原告
邱佳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告
劉洪彰

劉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9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200元,是原告應補繳35萬4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5萬4200元,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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