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 原告
- 雲夢山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崇瑋
- 原告
- 邱佳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元琦律師
- 被告
- 劉洪彰
劉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9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200元,是原告應補繳35萬4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5萬4200元,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