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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富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明未臻明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㈠。

二、補繳按請求之本金及計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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