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
- 被告
- 富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明未臻明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㈠。
二、補繳按請求之本金及計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聲明未臻明確,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㈠。
二、補繳按請求之本金及計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