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周雲勤
- 法定代理人
- 周雲村
- 相對人
- 張閎翔
- 相對人
- 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12,764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且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12,764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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