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王智信、簡士評
- 原告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信 被 告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評 上列原告前與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1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止息日核計至 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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