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7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信
- 被告
-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評
上列原告前與被告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14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止息日核計至起訴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