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
- 原告
- 楊國振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興蓉律師
- 被告
-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超群
- 被告
- VILOG SANTOS SUYAT(山多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萬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