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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楊國振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
被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超群
被告
VILOG SANTOS SUYAT(山多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萬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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