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陳能寬
- 被告
- 方璿閔
- 被告
- 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澤野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璿閔、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遷讓房屋之價值50萬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10萬元,合計共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