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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陳能寬
被告
方璿閔
被告
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野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璿閔、台灣東應化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遷讓房屋之價值50萬元,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10萬元,合計共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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