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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給付修繕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蘇于倫
被告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確定請求之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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