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 原告
- 蘇于倫
- 被告
- 栗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確定請求之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確定請求之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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