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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2號

撤銷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王奕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於113年11月3日股東會全部決議應予撤銷,核其性質,顯非基於人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本件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自身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從衡量,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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