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竹安駕有限公司、邱三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代 理 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