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百見

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630,000 2 利息 630,000 111/4/19 113/1/18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57/365+18/366) 5% 55,229        685,229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