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陳明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630,000 2 利息 630,000 111/4/19 113/1/18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57/365+18/366) 5% 55,229 68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