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嘉堂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煥堂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文律師
- 被告
- 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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