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楊煥堂、蔡坤明
- 原告嘉堂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嘉堂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堂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晶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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