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林富貴即宏基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劉亭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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