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雪
- 訴訟代理人
- 蕭又禎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禎
- 被告
- 彥行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如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相
- 複代理人
- 柯伊馨律師(113.2.1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2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