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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向原告請求之債權不存在。二、撤銷被告對於原告向本院聲請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強制執行事件,而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案卷,可知被告主張原告應按本院另案111年建字第44號和解筆錄分期給付予被告,惟原告僅給付民國112年3月20日新台幣(下同)17萬元、112年4月3日213萬元、112年5月15日270萬元,然112年6月15日到期後即未再給付,尚積欠被告6,738,200元,為此就6,738,200元聲請本院對於原告為強制執行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3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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