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晉嘉、昌囿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