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楊明箴
- 原告黃鏡波即順鈺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黃鏡波即順鈺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鴛鴦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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